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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近年来,新婚姻法,也就是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有效解决了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并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
(2)一方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严重疾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所得,除利息和自然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当事人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所有的不动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在该不动产办理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决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投资者子女名下的,可以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对子女之一的赠与,该房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该房产是由父母双方出资购买的,且产权登记在其中一个孩子名下,则该房产可以视为由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投资份额共同拥有,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第十条 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从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地产登记在首付人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地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地产归登记的财产权一方所有,未偿还的借款作为登记的财产权一方个人债务。夫妻婚后双方偿还借款所支付的金额和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夫妻离婚时,由登记的财产权一方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补偿给另一方。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共同财产购买以父母一方名义购买的房屋,且房屋产权登记在父母一方名下,另一方在离婚时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务处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登记离婚或者协议离婚的条件下,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但协议离婚不成,一方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订立借款协议,将共同财产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私人事务的,视为双方同意对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所得;
(四)继承或者赠与获得的财产,但是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共同拥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用、伤残生活补助费以及其他费用;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仅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自用的生活用品;
(五)应当归一方所有的其他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夫妻双方约定对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对第三人负有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债务人应当以夫或妻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丈夫或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得到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协议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对另一方承担了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较多义务的,离婚时,该方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者财产属于各自所有的,由当事人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和其他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